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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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或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管理,严管重罚不到岗行为,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印发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对该稿内容进行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方式:韦存智(027-68873805)

电子邮箱:scc@hbszjt.net.cn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21〕19号)、《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1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到岗履职制度

(一)建立考勤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并接入湖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省实名制平台”)。施工期间应每日采集并上传建设、总包、分包、监理、劳务等企业(单位)人员考勤信息,考勤记录作为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核查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人员请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符合请假条件的,应由所属单位函告建设单位同意,并安排同等资格资历人员接替相关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离岗,确需请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严格到岗管理。项目经理月考勤率不得低于80%项目总监原则上只执业一项建设工程,月考勤率不得低于80%;如需执业多项建设工程,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同时执业二项或三项建设工程时,月考勤率分别不得低于40%、30%

二、严管重罚不到岗行为

属地住建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频次,采取经济处罚、停止注册执业、信用扣分等方式严管重罚不到岗行为。

(一)检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1次不在岗,属地住建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扣除个人信用分5分并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2次不在岗,属地住建部门应累计扣除个人信用分10分,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同时,对该项目启动“三包一挂”专项稽查

(三)检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23次不在岗或月考勤率不达标的,属地住建部门应累计扣除个人信用分20分,对其实施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予推荐参评任何奖项

(四)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一案四查”,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或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三、持续压实主体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考勤监督制度,加强对不到岗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系统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属地住建部门反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情况。

(二)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应规范安装闸机和实名制系统,数据应及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开展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实行严管重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

(三)压实住建部门监管责任。各地住建部门要查处清出一批不到岗履职从业人员,曝光公示一批典型案例,达到警示威慑、以案促改效果。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3次不到岗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强化约谈闭环管理;对外地企业,应将不到岗及约谈情况抄送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省住建厅将以实名制平台到岗情况为依据,定期通报各地在建项目考勤率不达标问题,向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下达督办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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