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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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邮寄方式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葛勇

电话:0537-2376102

邮箱:jnztbzb@163.com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78号济宁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部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一、总体原则与思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实施“评标-定标”分离的方法。“评定分离”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三、评标阶段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活动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报告审查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定标阶段

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及成员数量、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时间、地点及公告方式等内容。

(一)定标前准备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因素之一。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且应出具聘书)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聘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三)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由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规定、定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既定的定标因素、定标方法进行定标、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定标过程是否出现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是否得当等进行见证监督。

(四)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定标因素及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考察报告,还可以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定标因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在考虑价格因素时,应坚持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与招标项目要求相匹配的原则;

2.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3.企业信誉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5.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如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

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有无因串通投标、围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处理处罚;

2.有无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被处理处罚;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4.投标人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5.有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限制承揽新项目企业名单;

6.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五)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选择下列定标方法之一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

1.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为中标候选人数量),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集体议事定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定标意见及定标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定标方法。

(六)定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定标前组织实地考察的,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

招标人需要延期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

(七)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人宣布定标纪律、规则和流程;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如有);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倾向性意见;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方法进行定标活动,并形成全过程书面记录、全流程声像记录和定标报告。

(八)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招标人内控管理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招标和定标全过程负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廉政和保密教育,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监督小组要加强对定标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定标监督小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要完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定标报告等内容,及时归档定标全过程书面记录、定标全流程声像记录及定标报告等资料。

4.加强标后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管理,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综合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标后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六、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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