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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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情况。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违规海砂专项治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六化”工作、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等,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局质安处、城建处、建筑业处、建筑市场处、集中建设处、市质安监站等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工作。

二、时间安排

检查活动拟定于2024年7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天检查一个地区,每个地区随机抽查4项在建工程,其中至少应包括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1项、住宅工程1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1项(或其他装饰装修工程1项)。

三、检查范围

全市在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轨道交通工程)。

四、检查内容

(一)各地住建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上级要求,开展违规海砂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六化”工作、房屋市政工程“生命至上 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等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方面

1.质量行为:重点检查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情况。

2.质保资料: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施工资料记录和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含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留存情况;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试验报告、日志、质量验收记录等。

3.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实体质量控制情况,影响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是否按设计要求使用预拌砂浆,项目使用的应实施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是否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归集并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建设(监理)单位是否根据《关于立即排查全市建设工程使用违规海砂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氯离子含量见证取样送检,是否存在使用“海砂”、“瘦身钢筋”、“地条钢”、“问题电缆”及被淘汰、不合格的砖瓦产品等。

(三)施工安全方面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三化”(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是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工作。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履职尽责,落实《安全日志》制度。

2.危大工程管控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和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等。是否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机一档”制度,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是否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手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实体安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3.预防高坠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临边洞口等是否防护到位等。

4.人员教育和“晨会”制度执行等情况。新进、转岗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班前班后5分钟教育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参建各方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建构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要求落实线上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过程监护、结果闭合等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救援演练。

6.防暑防汛防台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是否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是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是否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是否对临时工棚、材料仓库、围墙等临时设施做好加固措施;是否针对现场是否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是否制定落实特殊时段值班值守制度等。

(四)环境保护方面

1.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公示信息;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是否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已完成环保信息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

2.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是否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公示、回执情况),建筑垃圾(土方、泥浆)是否委托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并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土方、泥浆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项目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工程泥浆是否在施工现场固化后外运,是否存在污水、泥浆外泄或直排河湖、雨水管网及随意倾倒、抛洒现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是否按要求分类处理等。

五、相关要求

1.开展自查自纠。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闭合。自查自纠工作及发现的问题整改闭合资料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2.加大检查力度。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安监机构要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违规海砂治理、“苏安码”管理、“一带一帽”管理、危大工程管控、施工消防情况等列为检查必查内容和重点,持续加大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列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情形和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以及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3.及时报送信息。检查过程中,受查企业要安排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管理台账资料。请各地住建部门在检查当天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半年度监管工作情况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材料提交检查组

联系人:马俊杰,联系电话:65230932,电子邮箱:szzjzac@163.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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