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决策部署,把牢政府采购关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财政性资金使用效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文件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在具体执行时,应深入分析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慎重选择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情形,在保证采购项目的目标效益基础上,积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确属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按照最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及时梳理、修改采购文件文本格式及具体内容,确保采购文件内容完备、格式规范、条文合法、表述一致,有效减少采购过程中不必要的疑义与争议,保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合理设置分值权重和资格要求
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坚持将价格作为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之一,采购人应进一步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充分竞争,促成政府采购结果质优价低,努力节约政府采购支出。对于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适当提高价格分值权重,合理配置价格、商务、技术分值权重,原则上商务分值权重不得超过价格分值权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资格要求,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或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特定资格条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外,不应将对人员的特定需求、连续社保缴纳证明等要求作为资格条件。
(二)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的法定职能,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等需求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4﹞22号)等文件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内容,包括列明“政采贷”融资指引条款、设置对符合相关政策功能的情形给予价格扣除条款、落实绿色采购各项要求(节能环保产品、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等)、落实台式计算机等国家出台的各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设置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指引条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参考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参考模板(附件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苏财办购〔2024〕4号)要求,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对未按上述要求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提醒纠正,对屡纠屡犯、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整改。
三、进一步推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效发挥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推广力度,积极联动有关部门、机构做好政策指引和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鼓励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用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履约保函等产品,更精准服务有需求的中小企业,推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应用。
各区财政部门应逐步取消政府采购临时计划,要求各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尽快实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苏采云系统、中征平台的三方系统间的合同数据传递。
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督促中标供应商规范履约,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采购人优先在货物类项目中设置履约保证金要求,设置履约保证金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拒绝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效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4〕26号)要求,自2024年10月起,除涉密采购、紧急采购之外,市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通过“苏采云”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不再进行线下交易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评审区域应与开标、休息、办公等区域进行物理隔离。采购代理机构应制定电子化交易中发生设备断网、断电等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应免费提供电子化采购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一)加强公告公示信息内部审核。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做好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前的内容自查,加强对错敏字的筛查和管理,杜绝严重错误表述和各类低级问题出现。监管部门将结合政府网站巡查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二)全面完整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关键环节的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确保在苏采云平台实现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信息串联,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全面、完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参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