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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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隐瞒未立即报警,或瞒报,或故意覆盖破坏的燃气管线设施,或当事人逃离现场,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719-2024729日,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封标题请注明广东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收,邮编:51004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7日

广东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会同市政、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全流程管控。

第四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监督抽查;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区域内的燃气管网图及管道分布情况,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保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向第三方施工的参建单位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进行书面交底,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落实专人监护,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采取探明、保护燃气管道等相关措施。建立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配备应急人员和相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在开工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出具相应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道保护责任;未聘请勘察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地下燃气管道勘察和施工监理的责任和义务;会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保护措施,以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在工期、相关费用方面给予合理保障。如发生破坏燃气管道事件(故),应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燃气企业报告,并积极组织、配合相关应急抢险工作,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含业主组织)、物业整体租赁及管理单位、其他管理人等)应支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施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动土施工前,物业服务人应提前告知施工单位燃气管道情况,办理动土施工手续,并同步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到场确认;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存在建设活动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未出示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的,应制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有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或报警处理,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八条 在划定并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 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有效保护措施前,禁止作业

第十一条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九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有效保护措施前,禁止作业。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施工保护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查勘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燃气管道与建设工程项目交叉情况及示意图;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含个人)、施工单位(含个人)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燃气管道保护责任人员及职责分工、动土开挖具体方案及燃气管道保护具体措施;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制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或通过燃气管线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会签,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如有)、设计(如有)、施工、监理单位(如有)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存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指认的埋地管道位置存在偏差,不免除建设单位对埋地管道勘察、探测不准确的责任。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或自行进行地下燃气管道探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鼓励采用新科技手段与常规人工开挖相结合的管线探查方法,确保地下燃气管道位置探查准确。探查燃气管道费用及现场燃气警示标识等费用应包含在建设单位的工程预算或工程安全费用内。

3.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分别会同各参建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燃气管道位置,分别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有多个分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仍由签订协议的总包单位承担

5.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应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二)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3个工作日内,函复或其他方式回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并如实记录回复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在接到咨询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要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要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等内容。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书面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标识后,项目才能施工。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单位

1.建立每次新区域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要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尤其是施工现场负责人、机械操作人员)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字确认。

3.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施工前要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临时调整施工人员的,要对新进场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签字确认

4.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时,应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现场监护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施工单位每天应主动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开挖方式、开挖范围和开挖计划等基本施工信息,以及现场施工对管道的影响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于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的施工应强化管控措施。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或造成埋地管道裸露、悬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8.如施工过程中造成钢管防腐层及钢管表面钢质刮损、PE管道变形或损伤、PE管道示踪线或钢管通讯光缆断裂、地上燃气设施表面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或更换受损的燃气管道,相关费用由第三方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导致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发现该隐患的,建设单位仍要承担该隐患整改责任和费用

第三方施工导致燃气管道原有的保护设施(箱涵、盖板、套管等)和阀井损坏的,应按原设计要求修复,相关费用由第三方施工单位承担

(三)监理单位

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护,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复核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位置,做好安全措施交底、警示标志设置和安全宣传工作。

2.指定专人做好燃气管道控制范围内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控制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一天1次。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要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监护内容、过程要保留记录,问题处置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在最小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护人员应全程在现场监护,该人员未到场时不得施工作业。

5.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人签收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属地公安机关、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巡检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巡查巡检制度,开展燃气管道隐患排查,强化日常巡查;充分利用安全数智化系统、物联监测终端、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疏散、警戒、消除明火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管道燃气企业、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消防救援、燃气、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要听从指挥,协助管道燃气企业抢修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将管道燃气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

(一)从严从重处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接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关于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在未采取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未征得相关权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管线破损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因破坏燃气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公安部门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案件的衔接移送标准,并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事故隐瞒未立即报警,或瞒报,或故意覆盖破坏的燃气管线设施,或当事人逃离现场,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公开曝光破坏行为。凡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单位,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法曝光。因破坏燃气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还要组织对涉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事故所在地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四)组织实施信用惩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坏的,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移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及个人分别作出相应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各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第三方施工有关参建主体履行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地安全监管内容;要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施工的监督检查,加大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执法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燃气管道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健全联防共保机制。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督促燃气、供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广电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健全地下管线安全联防共保机制,做好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施工信息共享等工作,持续增强参建各方联防共保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宣传,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燃气管道法制宣传,增强第三方施工相关单位对破坏燃气管道的风险意识,提高群众保护燃气管道的参与度。鼓励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第三方施工监管平台”,应用公共视频、管网哨兵(视频、振动)等数字化手段,加强第三方施工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事故调查处罚结果进行跟进,形成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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