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24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源头管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规章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并通过审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和真实、可靠原始资料;是否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是否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审查周期;是否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是否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是否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勘察设计企业。承揽工程和企业资质范围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是否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无障碍设施设计是否完善;是否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工程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性、人防防护安全性实施审查;是否按规定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实施审查;是否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检查方式
由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对随机抽查选中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核查。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
202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共分为6个阶段。
(一)随机抽查。我厅随机抽取全省21个市(州)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项目抽取率不低于2023年度审批总量的10%)。其中成都市抽取10个项目,绵阳、德阳、乐山、泸州、宜宾、南充、达州7个区域中心城市各抽取2个项目,其他市(州)各抽取1个项目,共计37个项目(附件1)。
(二)资料报送。被随机选中的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单位按照《提交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准备资料,统一由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汇总后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三)集中检查。2024年8月31日前,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技术资料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检查,形成初步检查结论,并反馈给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企业申诉。针对专家检查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单位对专家检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2024年9月15日前提交书面材料至我厅进行申诉。
(五)专家复核。2024年10月31日前,我厅再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核,并形成最终检查结论。
(六)通报处罚。检查结束后,针对此次质量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信用扣分等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我厅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及时告知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待企业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要求,参照省厅的检查模式,在今年内自行开展市级层面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各地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且对本地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机构实现全覆盖。具体抽查项目名单应告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给予信用扣分等处理。各地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三)受检项目涉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本次检查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交我厅的质量检查材料为依据,各方责任主体应完整提交质量检查材料(详见附件2),因材料提交不全、不及时影响检查结果的,由相关责任主体自行承担后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