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一)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具备本次能力验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能力验证项目
(一)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初凝时间)。
(二)混凝土减水剂(碱含量、氯离子含量)。
三、时间安排
(一)样品发放时间:2024年7月28日。样品将统一邮寄到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样品领取时间:2024年7月30日。各检测机构到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样品。
(三)试验时间:2024年7月31日。各检测机构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试验,保存影像资料。
(四)上报时间:2024年8月1日。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辖区内全部能力验证试验资料汇总后,通过顺丰快递到付方式邮寄到指定地址(详见包装箱)。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快递员现场见证下打开快递包装箱,按照当地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数量核对样品,并检查包装完好性及标识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当场填写《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样品确认单》(附件3),填写完成后交顺丰快递员回收。如发现样品有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各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1)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能力验证试验,对试验过程拍照、录像,完成《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2)的填报。7月31日17:00前将盖章后的结果报告单、U盘(或光盘)以及能力验证相关的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辖区全部能力验证试验资料汇总、核对后,于2024年8月1日前将汇总资料及《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4)通过顺丰快递到付方式邮寄到指定地址(详见包装箱)。
(四)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自辖区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能力验证工作严格按程序、规定时间完成。对无故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及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试验的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一律按不满意处理。
(五)本次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及试验结果报告单不再单独印发,请检测机构自行下载打印。
五、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的费用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承担。能力验证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需参加第二次能力验证。
联系人:王鹏、戚爰谦,联系电话:0531-5176532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