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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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我局对《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如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日。

  信函地址:东莞市莞龙路283号东莞市住建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112;

  电子邮箱:dgszjj-fgke@dg.gov.cn;

  联系电话:22207318。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鉴定等建设活动的企业、机构。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通过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建立信用应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和建设相关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监管模式、推行工地数字化建设等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联动信用评价及应用机制。

第六条  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通过对照行为记分标准将企业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招标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点监管并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市场监管、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将企业信用信息情况推送至“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等平台,纳入企业的信用报告。

第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分按专业性质分为两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值由基础分、项目评分和企业行为分构成。基础分初始分值100分,并可根据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项目评分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对工程项目实施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据公布的记分标准采集的分值,以项目为单位分别记分,并可采用项目总分、项目平均分等方式进行展示;企业行为分指除项目评分之外,依据公布的记分标准采集的分值。

第九条  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公布,并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为,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完善企业信用风险警示机制。

(一)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对其中信用分高的优质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鼓励业主单位优先选取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

(二)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建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等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后可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申报办理,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录入。

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报等;

(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其他能够证明不良行为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与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符合。

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整理认定企业不良行为、良好行为的有关文书,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可及时关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的各种不良行为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行政处罚信息和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分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节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开期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第十八条  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核查,查实整改确有实效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不良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诉。

(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平台记录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不良行为记分文书;

(四)其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处理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异议申诉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异议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经一次性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二)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再次提出异议申诉的。

反复异议申诉三次及以上,不再受理,有正当理由且提交新证据的除外;已经受理的,作出终止处理的回复。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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