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过程影像记录留存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质安发〔2023〕153号)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过程影像记录留存管理,确保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方影像记录留存
委托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影像记录留存按照《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试行)》等规定执行。检测试样送检时,送样人应向检测机构提供见证取样环节的举牌验收图片;检测机构根据举牌验收图片对试样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二、检测机构影像记录留存
(一)基本要求
1.检测机构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检测过程影像记录留存管理制度(如专门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配置视频监控和影像拍摄设备(监控和拍摄设备具备不低于200万像素的CMOS传感器;可输出200万(1920x1080)@30fps)。
2.检测机构应分类保存检测过程视频影像资料,留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3.视频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4.实验室视频监控设备纳入仪器设备管理,现场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纳入原始记录管理。
(二)实验室检测活动要求
1.实验室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够有效覆盖各检测场所的收样大厅、全部检测试验区域和已检样品留置处理区域。
2.监控视频应记录检测人员和样品在实验室的空间活动情况,须体现出样品状态、样品流转、检测时间、检测操作等具体活动信息。
3.视频影像应保证检测过程影像清晰、无视频盲区、画面连续完整、时间记录准确。
4.实验室监控视频应24小时不间断监控。
(三)现场检测活动要求
1.一般要求
现场检测视频影像应能够全面、清晰、完整记录现场检测全过程,重点记录现场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方案执行、检测数据采集和检测结果示值等情况。检测机构应使用视频记录仪,对以下现场检测项目进行记录。
①基桩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②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③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④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⑤楼板厚度检测;
⑥钢结构现场检测(焊缝探伤、防腐涂层厚度、防火涂层厚度);
⑦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检测;
⑧锚杆承载力检测(锚杆基本试验、锚杆验收试验及锚杆锁定值检测);
⑨地基承载力检测(平板载荷试验);
⑩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部现场检测项目的视频记录。
2.主要流程
检测人员开始现场检测活动前,必须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并举牌说明(现场检测告示牌):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监理或建设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检测过程中,须举牌说明检测对象信息(构件、部位、桩号等),并对所检部位进行标记;完成检测须语音说明检测结束方可关机停止记录。
检测人员应合理使用视频记录仪,固定位置检测时(如钻芯法混凝土强度检测、基桩承载力检测)应在合适位置使用三脚架固定架设视频记录仪进行拍摄,需要进行局部拍摄的可手持记录仪拍摄。
三、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二)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