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工作,省建设厅起草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张栩铭,联系电话:0571-81052042。
电子邮箱:702424073@qq.com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9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受理并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五)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与投诉的权利。
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六)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
4.对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相应公示期间提出。
(七)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异议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异议人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八)异议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异议书未签署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3.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4.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九)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招标人在处理异议事项中应当注意保密,严禁向异议人泄露下列内容:
1.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名单(依法已公布的除外);
2.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依法已公布的除外);
3.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涉及投标企业商业秘密;
5.其他可能影响招标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十一)招标人处理异议过程中,可以向异议人、相关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对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原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复核范围仅限于异议内容。复核过程必须通过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原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
复核结束后原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载明复核的事由、依据及结论,招标人可据此进行异议答复。复核结果改变原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原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故拒绝配合招标人答复异议,或者对评审错误拒不纠正、故意推诿扯皮的,招标人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
(十三)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十四)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
招标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查的书面申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协助调查的结果可作为后续投诉的处理依据。
三、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十五)投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自身利益被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1.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2.对开标活动提出投诉的,以开标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十六)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且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和其他非实名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十七)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应注明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
投诉人对投诉书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可在投诉时效内依法变更和补正投诉书,招投标管理部门不承担投诉书缺陷告知义务。
(十八)投诉人应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合法取得的或者其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材料,不得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十九)招投标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必要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事项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4.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7.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8.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十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二十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质证。
1.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2.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陈述。
对真实性存在争议且影响投诉处理结果的证据,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向双方释明各自的举证责任,并组织调查取证。如在投诉处理期内无法取得调查结果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质证应制作质证笔录。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
(二十三)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的陈述和申辩,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1.由招标人组织其在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集体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注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无法到场的成员按放弃陈述和申辩处理。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应通过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招投标管理部门通知其成员到场或书面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时需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必须采取到场形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和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的名单不得泄露,其成员不得参加质证。
(二十四)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对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二十五)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1.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组织专家评审;
3.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4.组织召开听证会。
投诉处理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需要顺延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人。
(二十六)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文字存在歧义且影响投诉处理结果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听取招标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按行业惯例确定或组织专家评审。
(二十七)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二十八)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处罚。
(二十九)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三十)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被投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
3.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4.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5.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6.处理意见及依据;
7.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三十一)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指导督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三十二)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异议人在处理异议、投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线索、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前仍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三)在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三十四)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进行信用惩戒。
(三十五)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2.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内容;
3.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者调查事实及情况;
4.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5.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中间人的财物;
6.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五、其他
(三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