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现将《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9日前反馈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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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9日
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 工程项目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浙江省城市 绿化管理办法》《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质监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要求,重点监管公共绿地工程建设,其中政府或国有投资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
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二)部门职责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也可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统称监督机构。
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实际情况,由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相
关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履约能力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四)经费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基本程序
(一)申请质量监督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提交相关工程资料、质量监督申请表和承诺书(详见附件
1)。监督机构对于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
(二)受理质量监督申请
监督机构在接收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后,对于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答复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报。
(三)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应确定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并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将采用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巡查等方式,对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查(详见附件 2)。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建
设单位签发工程限期整改通知,跟踪监督整改情况。涉及工程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报备。
涉及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该隐蔽工程隐蔽前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四)实施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机构主要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履约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督:
1.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确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符合条件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各方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督机构,同时按相关要求报送工程资料。
3.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主要对工程质量检查、观感评定及资料台账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保责任制机制进行确认。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针对工程档案资料及工程实体情况形成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和竣工验收意见。
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相关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书》(详
见附件 3),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详见附件 4)。
(六)实施竣工备案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自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竣工备案,并对备案项目进行质保期内监管,通过不定期抽查发现养护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闭环。
三、质量监督的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采用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工程实
体质量以及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监督
对相关单位的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人员资质、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设备、合法合规性及符合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内容
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工程实体质量内容的台账资料备查,对工程质量有质疑的部位,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1.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2.亭、台、廊、榭、园林桥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3.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4.园路、铺装等基础结构层工程质量情况。
(三)质量安全事故及信访投诉监督
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发现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暂停施工;如发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涉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处理程序执行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及事故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监督机构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及信访投诉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要求
在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检查人员应至少二人同行。监督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 2024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