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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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江建〔2019〕356号)同时废止。

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含劳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等企业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保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四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行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基础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以及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凡纳入江门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信用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信息系统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的,类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在省监管平台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经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获取初始信用评价分值。

第七条  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自行录入信息系统,经评价单位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第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建筑行业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对照标准计分并上传信息系统后,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各级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建设单位所形成的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筑行业企业在江门市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采取信用提醒、信用约谈、重点监管、行业通报等措施加强监管。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核验,应当以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加分通知书、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改信息,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通过建立健全《江门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下称《评价标准》),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技术水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十  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登记分、信用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基础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初始登记分100分。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经营分: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建筑行业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通报表扬、规范项目管理以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

第十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设下限。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80%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按信用评价结果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具体等级标准在《评价标准》中规定。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列为E级

第十  持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异议与信用修复

第十  建筑行业企业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按照“谁评价、谁处理”的原则,可以向作出信用评价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企业通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发行相关义务后,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不良行为信息公开3个月后,向作出信用评价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复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的信用修复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结果公布及运用

第二十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交换共享给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江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 发包人或总包单位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各类建设主体可将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工程项目时,应在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承建或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实施激励措施;

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民措施。

(二)对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对 C 级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D 级企业实施防范与监管并重,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3.不予参加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五)E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二十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失效的;

连续一年以上登录使用信息系统

)诚信综合评价D级、E级的。

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建筑行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并经查实的,按《评价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  有关单位或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  建筑行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则

三十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江建〔2019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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