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4〕20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实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定标方式改革,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努力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和定标实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或工程建安费用超过1亿元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其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办法。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和特点,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合理制定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后审参与方式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六条 招标人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可通过提高资信、业绩、奖项、工法、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其中信用评价的评审标准和权重应严格按照《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阳府〔2023〕29号)执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含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招标资料提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人按照《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府〔2023〕28号)、《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阳府〔2023〕29号)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3至7名定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明确。当有效投标人少于设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全部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少于3名时,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于评标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候选人和评标情况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定标、中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9人或以上单数,招标人应指定招标人的正式员工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成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应从定标成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招标人应针对项目自行组建定标成员库,定标成员库成员原则上应从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履职,在未公示中标结果前,对定标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征询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意向;不得私下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条 招标人应采用下列定标方法之一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票决定标法(详见附件1)。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前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方式独立行使投票权。
(二)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事先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具体招标项目的定标方法、定标工作规则,抄送本单位的招标监督小组。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工作规则。定标时应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自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评标阶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同)进行定标。定标会议全过程录音录像。招标人需要延期定标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完成定标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和定标情况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信息除外)、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价和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如有)等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的组建、工作职责、监督方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为保障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规范、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招标人应建立内控机制,为相关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降低招标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招标人内控机制工作指引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根据《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做好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在线签订合同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阳住建通〔2024〕17号)等有关规定,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上提出;对定标结果的异议,定标候选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应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上提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