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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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将予以通报。

关于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服务系统”进行核查申报,网址http://47.122.16.99:8088

三、申报时间

本次劳务核查“服务系统”将于2024年11月15日9:00开放,于2024年12月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4年第四季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计算。系统关闭后产生的核查信息,将计入下一核查期。

四、相关工作

(一)建筑劳务企业

1.企业注册登录。注册并登录账户,注册网址:http://47.122.16.99:8088/Home/Register。在“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已有账号的企业,可使用该用户名、密码(初始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位到第16位+“-Lw”)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2.基本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完善“基本信息申报”内容,上传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按工商注册地选择对应申报地区,外地建筑劳务企业选择“市外”,申报后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已审核通过信息需变更的,企业可在“服务系统”内自行撤回审核内容,更新后重新上报;“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或基本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不作为本季度动态核查对象。

3.劳务能力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后,完善“劳务合同采集”“劳务合同开票信息”模块内容,上传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纳入《补充通知》核查范围的项目,企业须完善“自行劳务施工申报”模块内容,上传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申报后待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应做好日常劳务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应归尽归;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合同归集的,将影响自身动态核查得分及项目总包、劳务发包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对符合历史业绩补录要求的企业,须在系统内如实录入项目信息。

4.良好信息填报。企业须在“服务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信息并附佐证材料;非本市范围的良好信息,须提供“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信息。良好项目信息应满足“服务系统”内提示的认定要求。

(二)项目总包单位

项目总包单位应于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项目管理评分”模块如实报送项目评价分值并上传评价表。项目管理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总包单位须按平台提示补充上传劳务项目相关信息佐证材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项目评价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可使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三)市劳务专委会

1.劳务合同及票据审核。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根据企业报送的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核实填报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2.评价分值审核。市劳务专委会根据系统内项目总包单位报送的评价表信息、补充佐证材料等,核实填报分值是否准确。

3.良好信息审核。市劳务专委会根据官方的表彰文件,结合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核实填报奖项的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确认良好项目信息是否符合认定要求。

(四)建设主管部门

1.基本信息审核。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工作,确认企业核查资格;外地企业由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审核、确认。

2.自行劳务施工项目审核。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劳务企业上传的项目自有工人及承诺材料,对辖区内纳入《补充通知》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外地项目由市建管处负责审核。

3.报送检查分值。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于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现场检查信息”模块,报送劳务项目现场检查分值并上传检查表。

4.不良信息录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做好建筑劳务企业不良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不良信息扣分准确、严肃。

五、管理工作要求

1.做好信息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市劳务专委会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报送、审核和不良信息录入等工作。各项工作均须在此次“服务系统”关闭前完成。

2.强化数据抽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属地情况,做好“服务系统”内本季度已审核通过数据(包括:良好信息、劳务合同及相关增值税票据信息、项目评价管理信息)的抽查工作,抽查量不低于30%,并于12月5日前将抽查情况统一报市建管处(见附件);市建管处负责外地项目数据的抽查及全市数据的抽检。发现已审核数据有误的,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须及时退回并汇总报市建管处(见附件)。

3.坚持公平公正。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市劳务专委会在开展劳务动态核查相关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核查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劳务市场环境。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

六、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电话(市建管处):0512-65237809;

2.系统操作咨询电话(市劳务专委会):0512-65190392。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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