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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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公开征求《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流程,高效推动项目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建议或意见,请于2025年5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邮箱:szzjjghc@163.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9日

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流程,高效推动项目实施,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相关工作。

第四条(联合审查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实施方案联合审查:

(一)投资规模十亿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更新项目;

(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五条(审查准备)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应当做好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前准备工作,可以先行征求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意见,需修改、补充、完善方案相关内容和材料的,由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告知实施主体。

第六条(联合审查内容) 完成审查前准备工作后,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更新项目类型、改造方式等是否符合《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要求、更新需求征询以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对更新改造空间利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定位、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控、建筑规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对主体结构、外立面改造、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用途调整、用地保障、土地利用方式、产权办理路径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类型,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功能业态进行审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更新改造空间的运营管理进行审查;

(五)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由财政部门审查项目资金情况;涉及产业用地开展利用效率评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查;涉及房屋建筑性能检测评估、消防专业技术评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组织审查;涉及古树名木、花园城市建设的,由园林和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涉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六)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后完善)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并报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调整后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联合审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联合审查。

第八条(督促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县级市(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加强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第九条(监督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更新和经营利用。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专家论证) 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衔接) 《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施行前已经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原程序继续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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