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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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认真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5512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邮箱。

联系人:孙忠明;联系电话:0771-2260298;工作邮箱:zjtjzc@zj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4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聘任入选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子库)组成。评标专家应结合工作所在地选择进入各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子库。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是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市、区)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和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评标专家及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解聘;

(二)负责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子库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所监管项目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实施评标专家继续教育;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房屋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子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的评标专家资格初审;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的评标专家入库、续聘初审及个人信息变更审查;

(三)负责所监管项目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以及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并于每半年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评标专家的考核情况;

(四)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与管理,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负责依法查处所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如果被查处的评标专家属于外地评标专家子库,应及时将查处结果移送至该评标专家所属子库的管理单位。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与评标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好处;

(二)评标专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调查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六)协助、配合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当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八)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评标项目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报酬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不得建立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投标人在职(聘用)人员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检测、造价咨询(编制、审核)、招标代理(抽取专家)等服务的单位在职(聘用)人员;

(五)在招标人单位任职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除外);

(六)2年内在投标人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退休不满3年(含3年)的人员;

(七)现任职(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八)现任职(聘用)单位与投标人是上(下)级管理或控股(被控股)关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及时通过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请假。评标专家在请假期间仍应遵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严格考核、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评标专家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进入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

1.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

3. 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并具备国家注册的工程类执业一级注册师(二级注册建筑师除外)或不分级的注册师;

本条所称国家注册的工程类执业一级注册师或不分级的注册师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其中之一的执业资格。

本条所称的工程类职称包括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筑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路桥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等。

(二)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能力,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四)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年龄在68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且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公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七)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入选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发布评标专家报名的信息或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二)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申请人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三)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获得考试资格;经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为评标专家并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证书;

(四)评标专家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自行填报相关信息至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通过入库审核后纳入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五)新取得评标专家资格人员和跨市转评标专家子库人员须完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后方可办理入库,每位评标专家只能入选一个评标专家子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进入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前应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1)。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选择的评标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职称证专业或者执业资格范围等相符合。首次申请入选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最多可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中的4个三级专业类别;年度考核优秀的评标专家可申请增加1个二级专业类别中的1个三级专业类别,最多增加不超过2个二级专业类别中的4个三级专业类别;续聘评标专家可保留原选择评标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名称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避单位名称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个人应及时登录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

评标专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发生变化或需增加相关专业的,应及时登录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报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三年,聘期起止时间以评标专家电子证书日期为准,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90日内,登录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提交续聘申请,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续聘初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予以续聘。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续聘申请的;

(三)聘期内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的继续教育连续两年考试不合格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申请、培训、考试、考核、评标、诚信记录等,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九条 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系统从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通知。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书面向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所邀请的专家为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应满足相关专业领域从业满8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本办法第十二条除第(一)项外规定的条件。

除远程异地评标外,原则上不应跨市抽取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原则上按照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结果归入评标专家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专家报到截止时间后方可解封(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前应保密,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被抽中的评标专家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在平台系统提供相关材料,向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抽取申请,原则上应选择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三级类别,审核通过后在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抽取。特殊情况经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确认参加评标后30分钟内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假。自抽取通知要求到达时间起迟到超过30分钟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随意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前应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项目评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应不少于需要抽取数量的10倍。如果本地区评标专家子库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10倍的,应申请到所在地的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或者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抽取副场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通过评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更换: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者擅离职守或者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经确认迟到30分钟(自抽取通知要求到达时间起算)以上的;

(四)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无法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项目评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证明材料的;

(五)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被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终止评标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更换的评标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经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应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招标人派出代表参加评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单位或其上、下级部门(单位)在职人员;

(二)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

(五)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可委托在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或从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招标人不得委托处于暂停评标资格期间的评标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项目开标至少1个工作日前通过平台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前,应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由监督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查验。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评标,招标人应及时从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补抽评标专家予以更换。

招标人代表与抽取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不同评标室评标,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结果异议成立的,经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的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原则上不予复核。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评标资格,待前述程序完结,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评标专家履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动态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均为1个自然年(每年11日至1231日)。考核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计分清零(已生效的暂停评标资格决定仍继续执行)。评标专家可以通过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计分情况。

动态考核采用扣分制,实行“一标一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监管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分别根据《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评价表》(详见附件2、附件3)进行考核。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副场评标专家考核由主场的项目监管人员与副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考核计分。

日常考核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根据《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日常考核评价表》(详见附件4)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动态考核、日常考核未被扣分,继续教育考核分数均为90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优秀;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动态考核、日常考核累计扣分满30分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或一次性被扣20分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合格。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统计分析辖区内评标专家上一年度参与评标次数、动态考核、日常考核、表彰奖励等情况,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类标记,并计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在全区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在全区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或一次性被扣20分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并累计扣分分值。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不再进行计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计分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作出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考核单位应自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评标专家申请复核及答复期间,其评标资格处于暂停状态。评标专家申诉成立的,其评标资格自考核单位答复之日起恢复至正常状态。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三十六条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由本人申请自愿退出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阶段性工作繁忙或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不愿意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招标人代表为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于暂停评标资格期间的,不得接受招标人委托担任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为非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通知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入库推荐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每人每次评标劳务报酬一般不低于400元;超过3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出时间不满30分钟的按50元支付。特殊项目或者技术要求特别复杂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工作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工作时间是指评标开始时间至完成评标报告签署的实际耗时。评标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评标工作因非个人原因取消的,不支付劳务报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给予不高于200元的误工补助。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可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原则上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取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

国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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