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5年汛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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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关于加强2025年汛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汛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汛期房屋坍塌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邢台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教育、养老、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应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积极采取汛期应对措施,防止汛期发生房屋坍塌事故。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出现险情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五、房屋使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邢台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规定时限告知委托人和房屋产权人,并及时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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