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相关工作,规范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现将《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9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相关工作,规范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2024〕5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消字〔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住建局)专家库建设和日常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择优入库,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原则,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第四条 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政策标准制定、课题研究、评审论证、培训竞赛、巡查检查、技术咨询、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在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救援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和技术的人员中遴选。
专家库成员按照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建筑材料、消防工程、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等专业方向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保守工作秘密,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
(三)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愿参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等工作;
(四)具有相关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电力、设备安装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实行注册执业的专业获得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经常性工作地和居住地在青岛市者优先推荐;
(六)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获得国家、省、市消防审验相关表彰或奖励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入库。根据工作需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全国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具有国内外相应资历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技术人员)直接入库。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的咨询、论证、评估、评定等工作;
(三)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议题,并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现场考察评估、技术攻关、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六)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领域工作独立发表专家意见,不受其他任何因素干预;
(二)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学习交流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消防审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按时参加应邀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明确清晰的专家意见,对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三)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及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商业、技术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自觉维护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与专家参与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个人学历、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更新个人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消防技术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专家资格自动取消。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履行情况良好的专家,经申请、审核合格后可续任;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库成员,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调整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公开征集程序分为征集、申报、审定、公示、公布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征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布专家征集通知,明确专家评选条件、范围和数量,细化申请材料、申报途径等;
(二)申报。专家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审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遴选名单,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资格评审,择优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公示:符合条件的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选取专家原则:
(一)随机原则。可根据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
(二)选派原则。使用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在专家库中选派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
(一)每项工作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专家使用单位可对消防专家工作质量、职业操守、工作态度、诚信记录按照“一案一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汇总核实专家评价情况,查阅消防专家参加活动记录表,强化专家参与项目出具独立书面意见的专业性和责任追溯;
(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1.连续三次不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专家使用单位安排的工作;
2.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接受利益单位及个人宴请、礼金、礼品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公平性好处的;不坚持保密原则,提前泄露工作内容、工作结果等相关信息;应主动提出回避而未履行回避义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私下拉拢其他专家,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利用专家身份明示、暗示相关单位采购使用指定的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的;
3.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审查验收。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后移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
(二)考核评价不称职,且经核实确认后属实;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
(四)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满足履行专家职责需要的;
(五)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已退库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库成员身份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32-85065007)和举报邮箱(xfysc@qd.shandong.cn),接收专家使用过程中各类问题线索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技术专家及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取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邀请专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相关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